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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种情形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已判决的刑罚,在此期限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果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还应当准守禁止要求。缓刑仅适用于主刑罚,附加刑不适用缓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对于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根据主刑种的不同对考验期作了区分,具体的考验期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