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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都在讨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的事情,对此小编也是非常的感应兴趣,那么这件事具体又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事件的相关信息,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