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经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该《条例》分总则、办学形式、学校、教育投入与保障、教师、朝鲜族教育研究与交流、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53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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