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一般有的规定如下: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资料图)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履行义务如下:
1.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为,不安抗辩权乃广义形成权,效力之发生需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对方同意。
2.举证义务。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存在。举证义务应于何时履行,法律没有规定,解释上宜认为最迟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履行,故在性质上属于诉讼上的举证责任范畴。
三、找法网提醒,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如下: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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