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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时不慎砸伤一名儿童,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正值酷暑,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一自然河道内游泳。同时,蔡先生也在该河段游泳。为追求刺激,蔡先生决定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就在他起跳时,小廖在离水面较低的位置也往水面跳。结果落水时,蔡先生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造成小廖当场重伤。
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了200元。小廖被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万余元。在协商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奶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属于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外,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原告小廖及其监护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责任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廖所受损失28万余元,由蔡先生赔偿14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担,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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